中国传媒大学纵向科技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我校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纵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含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三条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实绩,用于激励科技人员奖励支出,属于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一部分。学校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统筹安排。发放对象为组织和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四条 项目绩效支出经费列入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由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管理。
第五条 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
1. 执行年限为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3:3:4的比例按年度发放,其中最后一年4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发放。
2. 执行年限为五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0%的比例发放(其中973项目和重大科学计划研究项目的预算是前两年和后三年分开发放,前两年每年按两年预算总额的50%发放,后三年以3:3:4的比例按年度发放),最后一年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发放。
第六条 绩效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1.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中国传媒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学部、中心、学院、研究所等)。
2. 各单位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送科技处审核。
3. 科技处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务处。
4. 财务处按照项目绩效预算额度审核《申请表》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时或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经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
出现上述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予以追回;尚未发放的不再接受《申请表》,绩效支出预算予以收回。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一致,有关绩效支出的发放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