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朝阳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朝阳区—高校发展合作联盟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作用,鼓励京津冀三地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与朝阳区区域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创新,提升朝阳区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朝阳区科委设立支持区域协同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类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朝阳区协同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区科技三项费预算。
第四条 申报本资金支持的主体为朝阳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区域范围内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坐落在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五条 本资金支持项目方向包括:
1、服务于区域重点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由创新型企业主导,高新技术、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等区域发展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标准等的研发攻关;
3、服务于区域委办局、街乡社区、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示范应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
4、聚焦区域重点产业、行业发展的主题活动。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配套经费。
第七条 技术标准等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示范应用类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类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重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3个项目周期的连续支持。
第九条 第五条第4项所列主题活动类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经确定立项并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组织实施后,第二年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它项目共同拨付补贴资金。单个主题活动支持经费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
第十条 朝阳区科委负责项目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题活动类项目可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区内单位、其它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其它类别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注册地位于朝阳区辖区范围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只能申报与区内单位合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申报书;
2、合作项目合作各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3、各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证明单位资质的材料;
4、企业申报单位近两年年度财务年审报告;
5、技术标准研发项目前期专利成果证明、查新报告等有助于证明项目技术创新性的材料;
6、项目配套经费来源说明;
7、其它有助于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按照项目类别、方向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项目必要性;
2、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3、合作各方的利益相关性;
4、项目合作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经费投入的合理性等。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后,区科委结合专家评审、项目考察等情况,提出立项初步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在区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项目实施重点考核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绩效。项目实施的过程、变更管理、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程序,参照《北京市朝阳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项目确定后,按《北京市朝阳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方面,具体预算编制及使用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按照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支持经费后,应对支持经费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朝阳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科文[2014]17号)停止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科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附件
朝阳区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单独列示。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委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4、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开展的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5、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备注:差旅费和会议费总额不超过总预算的20%,两科目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两项支出预算总额。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支出等劳务性费用。
8、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9、其它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以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10%的间接经费,可用于项目实施间接成本、人员绩效等其它支出。